根據原廣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粵價〔2012〕170號)規定,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準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先按其入廠垃圾處理量折算成上網電量進行結算,并執行全國統一垃圾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其余上網電量執行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鑒于我省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日益增多,并主要實行屬地管理,為進一步做好垃圾處理量核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日常運行中的垃圾處理量核實工作由供電部門負責初審,統一匯總后報送我委進行核定。
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垃圾處理量核定工作每半年核定一次。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應按要求填報附件1的《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垃圾處理量相關情況表》,并由當地負責垃圾處理量核定工作的市政部門或環衛部門等職能部門蓋章確認。新投產項目在首次申報垃圾處理量時一并提供垃圾處理合同,之后無需再提供。
三、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應分別于每年9月1日及次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供電部門報送上一個半年的材料(即附件1等);供電部門對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的垃圾處理量進行初審后,由廣東電網公司匯總全省情況統一報送我委。
四、目前我委已核定相關垃圾焚燒發電企業2018年的垃圾處理量及上網電量,請各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盡快將2019年上半年、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的垃圾處理量數據按照附件1的格式報送所在地級以上市供電部門,之后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截至2020年9月,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準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見附件2,今后新投產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按此規定執行。
五、供電部門應及時掌握當地新投產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情況,主動通知當地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應及時、全面、真實向供電部門報送相關材料及表格。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2006年1月1日后核準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名單 (截至2020年9月)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3日